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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秀丽、白彦、孙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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